□烏瑤
  6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召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新聞發佈會,新修訂的辦法將於7月1日起實施。
  2000年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後,內蒙古於2001年出台了實施辦法,對規範自治區的招標投標活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範等原因,內蒙古招投標市場仍然存在操作不規範、評標活動不規範、行政干預過度和監管不力等問題。為解決上述問題,相關部門在已有辦法基礎上,將部分條款予以細化、補充,進一步增強可操作性。
  新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載體。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不得以盈利為目的。
  據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副主任賈莉介紹,目前部分沒有進場交易的招標投標活動因缺乏應有的監督,往往存在信息公開程度不高、操作流程各式各樣、評標定標標準缺乏剛性、監管流程流於形式等問題,場外交易使得虛假和竄通招標投標的行為依然普遍存在。上述新規,將是規範招標投標程序、實施政府集中監管的有效手段。
  據瞭解,新辦法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設定限制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其他行業潛在投標人參加本地區、本行業的招標投標活動。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佈招標公告;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範圍內依法辦理招標事宜,承擔相應責任,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不得接受同一招標代理項目的投標代理或者投標咨詢業務。新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列舉的方式詳細規定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竄標通標、弄虛作假等一系列行為,並且進一步強化了這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原標題:內蒙古將設統一招投標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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